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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通“网上开具电子缴款凭证”功能的通知

颁布时间:2011-09-3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工作要求,我局在厦门地税网站开通“网上开具电子缴款凭证”功能。2011年10月起,纳税人可上网自行打印《电子缴款凭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子缴款凭证》用途
  (一)主要用途。《电子缴款凭证》作为纳税人记账核算凭证使用(即可替代由银行提供的《电子缴税回单》或《电子缴税付款凭证》),不做其他用途,需与银行对账单电子划缴记录核对一致后方有效。网上开具的《电子缴款凭证》、银行提供的《电子缴税回单》或《电子缴税付款凭证》三者均可作为记账凭证使用,以何种作为记账凭证由纳税人自行确定,原则上应具有连续性,不混用。
  (二)其他用途。纳税人取得网上开具的《电子缴款凭证》后,如需开具汇总的完税证明,可按相关规定到我市任一地税办税服务厅(室)开具;如办理其他业务需要开具正式完税凭证的,亦可凭《电子缴款凭证》(或银行提供的《电子缴税回单》、《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到我市任一地税办税服务厅(室)换开《税收电子转账完税证》。
  二、《电子缴款凭证》用户范围和开具要求
  (一)网上申报的纳税人,或上门申报且使用“电子缴税”方式缴纳税费的纳税人,均可在缴款之日起一年内自行通过厦门地税网站开具《电子缴款凭证》。缴款时间以银行对账结束并确认已缴纳成功的时间为准。
  (二)上门申报且自带税票到银行缴款的纳税人、POS刷卡缴税的纳税人,暂不使用该功能。
  (三)《电子缴款凭证》与税票号一一对应,亦即同一个税票号若包含多个税(费)种、多个缴款记录的,合并在一张《电子缴款凭证》。
  (四)《电子缴款凭证》只有通过厦门地税网站开具的方为有效,伪造或套打的无效。
  三、其他注意事项
  (一)网上申报的缴纳税费记录,或上门申报且通过“电子缴税”方式缴纳税费的记录,纳税人通过厦门地税网站“电子申报-税款缴纳-打印电子缴款凭证-查询”均能查询到。
  (二)选择上门申报且自带税票到银行缴款的,则无法通过网站查询该缴纳税费记录。
  (三)今后各商业银行若为节约社会成本,停止提供《电子缴税回单》和《电子缴税付款凭证》,我局不再另行通知。
                  二O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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