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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

闽财税[2006]66号颁布时间:2006-08-11

各市、县(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岩金矿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69号)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结合我省岩金矿开采企业的实际情况,对我省岩金矿资源税政策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对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采利用紫金山金矿的矿石与废石(品位低于0.5克/吨)均按3元/吨征收资源税。

二、我省未列入财税[2006]69号文所附《岩金矿资源等级分类明细表》的企业(或金矿)全部参照紫金山金矿的税额标准,资源税适用税额一并调整为3元/吨。

三、对此次资源税政策调整增加的地方财政收入,上杭县及其他有关县人民政府应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治理因开采金矿造成的环境污染。

四、本通知自2006年5月1日起执行。在本文下发前应征未征税款应及时予以补征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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