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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

闽地税发〔2007〕229号颁布时间:2007-10-23

各市、县(区)地税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11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地税机关要切实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认真学习领会文件精神,研究具体贯彻措施,为明年进一步做好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做好准备。

二、切实落实2006年自行纳税申报的各项后续工作。在对首次自行纳税申报数据归集、整理和录入的基础上,将有关数据充实到个人收入档案,完善档案管理工作,扩大个人收入建档管理的覆盖面,是巩固已有工作成果、进一步做好今后工作的一项很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各地务必组织力量进行填平补齐,在11月底前完成2006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资料整理归档工作。省局将在12月组织对这项工作的抽查。

三、分析确定明年工作重点和目标。各地要结合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调查、分析2007年当地高收入行业、单位和人群变动趋势,确定当地高收入人群集中的重点地区、高收入行业和单位,作为2007年度自行纳税申报的工作重点,在此基础上确定2007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具体工作目标,并于11月25日前上报省局。

四、精心筛选正反两方面的典型案例。各设区市局要在进一步检查核实的基础上,收集正、反两方面典型案例(福州、厦门各5例,其它设区市、省局直征局各3例,其中反面典型案例不少于2例)并于11月25日前上报省局。

五、深入做好宣传辅导工作。要按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要求,结合本地的实际,广泛宣传、普及个人所得税法和自行纳税申报基础知识,使广大纳税人了解个人所得税政策、自行纳税申报要求以及自行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的方式等,同时,还要根据当地高收入人群集中的重点地区、高收入行业和单位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做细宣传辅导工作。

六、加强内部信息沟通,及时反馈情况,解决问题。从现在起至2008年4月底止,各设区市局地税局二科(处)和省局直征分局税政法规科每个月底向省局税管二处书面报告本辖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相关工作开展情况(或准备情况)。在2008年申报期期间,每周五上午9点前向省局二处报送《自行纳税申报情况统计表》,发生紧急情况要随时报告。申报期结束后,于2008年4月3日9点前向省局(税政二处)报送最终申报数据。在申报期内, 省局将继续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自行纳税申报情况通报制度。

七、切实按照省局的时间要求和工作安排精心组织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培训、试点和推广应用工作,确保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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