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福建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闽政文[2007]454号颁布时间:2007-12-22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福建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规定,经研究,决定调整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原则同意各设区市人民政府(不含厦门市,下同)分别上报的调整当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方案,同时,考虑到地区间的平衡,对福州、泉州、龙岩市人民政府上报的方案作了微调。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详见附件。
  二、各市、县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自行划分土地等级的具体范围。
  三、厦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由厦门市人民政府自行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具体制定时,注意与毗邻地区适当衔接。 

附件:福建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表

                         单位:元/平方米

等 级 税 额
 地 区
一等
二等
三等
四等
五等
福州
福州市市区
25
18
12
8
3
福清、长乐市市区
12
8
5
3
2
闽侯、连江、闽清、罗源、永泰、平潭县县城,各县(市、区)建制镇、工矿区
8
5
3
2
1
莆田
莆田市市区
20
12
8
6
3
仙游县县城,各区建制镇、工矿区
8
6
4
3
2
泉州
泉州市市区
25
20
15
10
6
晋江市市区
12
10
8
6
 
石狮市市区
12
9
6
 
 
南安市市区
12
8
5
 
 
惠安县县城
8
6
4
 
 
安溪、永春、德化县县城
6
5
4
3
 
晋江市建制镇、工矿区
8
6
4
 
 
洛江、泉港区和石狮、南安市建制镇、工矿区
6
4
 
 
 
惠安、安溪、永春、德化县建制镇、工矿区
5
3
2
 
 
漳州
漳州市市区
20
15
10
5
3

上一篇: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网上认证推广工作的通知

下一篇: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发改委、国家税务总局等单位关于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