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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离婚财产处置所得房屋对外销售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闽地税函[2007]271号颁布时间:2007-11-20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福州、漳州、三明等设区市地税局来文来电,要求省局对离婚财产处置所得的房屋对外销售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予以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财税字[1999]278号国税发[2006]108号国税发[2006]144号文规定,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夫妻离婚对离婚财产处置所得的房屋不属于国税发[2006]144号文件所称的“个人向他人无偿赠与不动产”三种情况的范畴。因此,离婚后取得财产处置所得的房屋对外转让的,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个人转让自用五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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