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福建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上交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闽国税函[2007]394号颁布时间:2007-12-28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
  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2007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7]1216号)称,同意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2007年度上交技术开发费3500万元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请遵照执行。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