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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合肥市国家税务局、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相关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合国税发〔2015〕112号颁布时间:2015-11-17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法规规章,统一企业所得税征管口径,现就实际征管中的若干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证券公司二级机构分配税款问题
  依据《合肥市国家税务局、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市内跨县(市)、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合肥国税公告2014年第1号)的规定,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市内跨县(市)、区设立的分支机构,由总机构在辖区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其分支机构暂不进行企业所得税税种登记,不实行就地预缴,也不进行汇算清缴。但近期庐江县反映,区划调整前在两地设立的证券营业部,都作为二级机构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参与分配税款,并且分配至2014年汇算清缴。根据原巢湖市拆并区划调整精神,不因行政区划调整影响庐江县、巢湖市财政收入,经研究,从2015年1月1日起恢复两地证券营业部参与二级机构分配税款申报,维持原缴库办法不变。
  二、关于企业所得税分类预缴问题
  合肥市国税局、地税局2010年联合下发了《企业所得税分类预缴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合国税发〔2010〕17号),执行以来对强化所得税征管,均衡税款入库起到积极作用。近年来,各级税务机关都提出了要全面依法治税,坚决不收“过头税”,为解决在上述文件执行中部分企业出现的多缴税款问题,规范税收征管和纳税申报,自2016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企业所得税分类预缴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合国税发〔2010〕17号),涉及行业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管理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执行。
  合肥市国家税务局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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