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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使用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皖地税函〔2014〕738号颁布时间:2015-01-09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 

  为适应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的需要,现将使用《资源税纳税申报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2015年1月1日起,我省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所属期为2014年12月1日后的原油、天然气、煤炭矿产品资源税时,须使用《资源税纳税申报表》(见附件);在申报缴纳其他矿产品资源税时,仍使用我省现行的《地方各税(基金、费)综合申报表》。 

  附件:资源税纳税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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