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4号颁布时间:2014-12-18
为规范税收执法,降低执法风险,现对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进行修订:
一、经商省财政厅同意,《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发布<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第五条删除。
二、《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代开增值税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等问题的公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5号)第三条删除。
并将修订后的《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和《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代开增值税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等问题的公告》重新发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原《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发布<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代开增值税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等问题的公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5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2.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代开增值税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等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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