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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安徽省地方税务系统税收票款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颁布时间:2013-12-20

  现将《安徽省地方税务系统税收票款管理实施办法》予以发布,自20141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131011

  安徽省地方税务系统税收票款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票证管理,保证税收票证和税款的安全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地方税务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和税收票证印制企业在安徽省境内印制、使用、管理税收票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税收票证,是指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法规,代征代售人按照委托代征协议,征收税款、基金、费、滞纳金、罚没款等各项收入(以下统称税款)的过程中,开具的具有规定格式的收款、退款和缴库凭证。税收票证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税款或者收取退还税款的法定证明。

  税收票证包括纸质形式和数据电文形式。数据电文税收票证是指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办理税款的征收缴库、退库时,向银行、国库发送的电子缴款、退款信息。

  第四条 地方税务机关、代征代售人征收税款时应当开具税收票证。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完成税款的缴纳或者退还后,纳税人需要纸质税收票证的,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开具。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税收票证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

  第五条 税收票证的基本要素包括:税收票证号码、征收单位名称、开具日期、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税种(费、基金、罚没款)、金额、所属时期和填票人等。

  第六条 纸质税收票证的基本联次包括收据联、存根联、报查联。收据联交纳税人作完税凭证;存根联由地方税务机关用票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留存作结报缴销凭证;报查联由地方税务机关做会计凭证或备查。

  基本联次以外的税收票证启用联次,由省地方税务局另行确定。

  第七条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统一负责全省地税系统的税收票证管理工作。其职责包括:

  (一)根据全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制定和完善本省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并监督其贯彻实施;

  (二)负责本级权限范围内的税收票证印制、领发、保管、停用、交回、损失核销、移交、核算、归档、审核、检查、销毁等工作;

  (三)指导和监督下级地方税务机关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四)组织、指导、具体实施税收票证信息化工作;

  (五)组织全省税收票证检查工作;

  (六)其他全省性的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第八条 市以下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税收票证管理工作。其职责包括:

  (一)负责本级权限范围内的税收票证领发、保管、开具、作废、结报缴销、交回、损失核销、移交、核算、归档、审核、检查、销毁等工作;

  (二)指导和监督下级地方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三)组织、指导、具体实施税收票证信息化工作;

  (四)组织所辖区域税收票证检查工作;

  (五)其他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第九条 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人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税款以及代售印花税票过程中应当做好税收票证的管理工作。其职责包括:

  (一)妥善保管从地方税务机关领取的税收票证,并按照地方税务机关要求建立、报送和保管税收票证账簿及有关资料;

  (二)为纳税人开具并交付税收票证;

  (三)按时解缴税款、结报缴销税收票证;

  (四)其他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第十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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