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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皖地税[2007]122号颁布时间:2007-09-17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国税发[2007]10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关于明确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问题的通知》(皖地税函[2003]324号)确定的应税所得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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