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2月6日 皖国税函[2005]36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收违法检举案件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4]16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
行。
一、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举报中心应在每月的第一个工作日生成统计报表,上
级举报中心应及时完成本级及下级的报表汇总工作。
二、关于从中国税收征管信息系统(CTAIS)中导入有关信息问题,待总局
补丁软件下发后,各地再根据补丁的说明进行操作。
三、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总局规定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收违法检举案件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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