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2月21日 皖国税发[2004]185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
税发[2004]160号)转发给你们,并作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等各种表、单,由各级国税机关按照国家税务总
局规定的统一样式,在12月31日前自行印制完毕,以保证车辆购置税征管工作的
需要。
二、各级国税机关要抓紧与当地交通部门联系,确定移交后车辆购置税的办税地
点。各省辖市局务必于12月29日前,以电子文档形式,将本级及所属县(市、区)
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公室的办税地点、联系电话,通过FTP上传至
“省局服务器/CENTRE/流转税处”目录下。
三、各级国税机关在具体执行中遇有问题,由各省辖市局及时汇总后,上报省局
(流转税管理处),以便研究解决。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