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2月5日 财预[2002]95号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市支行:
现将《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分享改革后有关问题的
补充通知》(财预[2002]2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2002年1月1日后征收入库的所得税,凡与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
税局、中国人民银行合肥市中心支行财明电[2002]01号文规定不一致的,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预[2002]27号文第四条规定予以更
正。
附件: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分享改革后有关问题的
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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