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月7日 财明电[2002]01号
各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
各市支行:
根据国务院规定,自2002年起,实行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预明电[2001]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省与市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实施方
案确定之前的有关所得税缴库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1、省国税系统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含港澳台和外国投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
得税(包括滞纳金、罚款收入,下同),按规定属地方分享部分,作为省级财政收入,
就地缴入省国库。
2、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地方分享部分,作
为省级财政收入,缴入省国库。
3、各市及其以下地税部门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地方分享部分,作
为市、县财政收入,就地缴入市、县国库。
4、跨地区分享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属我省分享部分,作为省级财政收入,
由省国库按规定办理入库,并通知省财政厅。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有关预算管
理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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