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浙江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4号颁布时间:2016-09-13
为进一步减少办证环节,简化契税办税流程,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承受房屋、土地权属缴纳契税的,取消发放契证。原已发放的契证仍可作为契税完税证明使用。 本公告自2016年10月8日起施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制发契证格式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9月10日
上一篇: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资源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下一篇: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资源税改革若干政策的公告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