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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有关资源税品目适用税率的通知

浙财税政〔2016〕15号颁布时间:2016-07-20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一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要求,省财政厅、省地税局会同省国土厅结合我省矿产资源禀赋、企业承受能力和清理收费基金等因素,按照“改革前后税费平移、总体不增加企业税费负担”的原则,对《资源税税目税率幅度表》中涉及我省的有关资源税品目的实际适用税率进行了认真测算,经省政府同意,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现予以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列举矿种资源税适用税率表(浙江省)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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