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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核定电脑版《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转让无形资产统一发票》等发票工本费标准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9-06-25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第三、七分局:
  根据市物价局《关于财政票据、税务发票工本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沪价费〔2008〕10号)文,关于税务发票工本费由市税务局按照“政府采购中标价/(1-损耗率),其中损耗率不高于5%”计算公式自行核定的规定,现对新增的电脑版《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转让无形资产统一发票》等发票工本费标准核定如下:
  一、平推式电脑版《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转让无形资产统一发票》
  发票代码:231000910351;
  发票工本费:0.084元/份。
  二、平推式电脑版《上海市邮电通信业和金融保险业统一发票》
  发票代码:231000940351;
  发票工本费:0.084元/份
  三、无奖的《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
  发票面值10元代码为231000978755,面值20元代码为231000978855,面值50元代码为231000978955,面值100元代码为231000979055;
  发票工本费:2.60元/本。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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