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地税发[2006]98号颁布时间:2006-09-01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8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立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函[2006]755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省局要求一并执行。
一、根据总局要求,我省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统一设在当地农业支行营业部。开立后未经省局批准不得随意变更开户地点。
二、各市州在2006年10月底前,将本地区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开立情况进行汇总上报省局(计划统计处/税务代保管情况)。
三、开立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同时,各地要加强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查询、监督和检查工作。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立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3、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结算业务收费的通知
4、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制定电子汇划收费标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