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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地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吉税地字[1993]26号颁布时间:1993-02-07

     1993年2月7日 吉税地字[1993]26号   根据全省地方税工作会议上提出的一些问题,现就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企业的职工家属宿舍用房免征房产税。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集贸市场用房免征房产税三年。   三、免税单位无租金使用纳税单位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四、企业关闭、撤销后,其占地未作他用的,免征土地使用税。   五、企业搬迁后,原有场地未使用的,免征土地使用税。   六、对本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占地尚未利用的,免征土地使用税。   七、对正三轮轻型摩托车校正三轮摩托车税额减半征收车船使用税。   以上规定从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注1:该文第一条政策执行到1998年底,从1999年1月1日起按吉地税地 字[1999]95号文件执行。   2:该文第二条政策执行到1995年末,从1996年1月1日起,按吉地 税地字[1996]106号文件执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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