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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流转税若干业务问题解答》的通知

吉地税流字[1995]269号颁布时间:1995-11-16

     1995年11月16日 吉地税流字[1995]269号   新税制实施以来,各地提出了一些流转税业务问题。为统一税收政策,巩固完善 新税制,我们将这些问题整理成《流转税若干业务问题解答》,现印发给你们,请依 照执行。执行中遇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映给我们。   流转税若干业务问题解答   一、营业税   1.问:市政、交通部门所属施工单位承担旧路修复工程取得的收入是否征收营 业税?   答:对市政、交通部门所属施工单位承担旧路修复工程取得的收入属于营业税应 税劳务收入,因此不论其收入来自何方,均应就其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营业税。   2.问:房产管理单位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   答:房产管理单位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应按规定征收 营业税;但房产管理单位将房屋直接提供给居民及职工居住,并按房改政策规定收取 的租金收入暂缓征收营业税。   3.问:房地产开发公司收取的"扩大面积款""楼层差价款"等费用是否征税?   答:房地产开发公司收取的"扩大面积款""楼层差价款"等费用,属于销售收入的 一部分和价外费用,均应并入营业收入征收营此税。   4.问:对医院开展的美容服务是否征收营业税:   答:美容服务属于营业税其他服务业的征税范围,应征收营业税;但对医院开展 的美容服务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对医院开展的美容服务,凡实行单独核算或 承包经营的,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凡不单独核算。且与诊治等医疗服务同时进行的 免征营业税。   5.问:企、事业单位将房屋住宅按房改政策销售给职工个人是否征收营业税?   答:企事业单位将房屋的产权或部分产权及永久使用权销售给职工个人的行为, 属于营业税销售不动产的征税范围,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但考虑到"房改"刚刚开始, 情况比较复杂,房屋售价多数低于成本,征税确有实际困难,因此可暂缓征税。   6.问:对停产半停产企业欠缴的营业税是否可以免征?   答:按照省政府吉政发[1995]31号文件规定,对经县或县以上城市扶困 办公室确认的停产半停产企业欠缴的税款,在1995年底前暂缓征收。   7.问:营业税纳税人发生的销售货物行为在征税时应如何掌握?   答:营业税纳税人发生的销售货物行为,在征税时首先应区分其是兼营行为还是 混合销售行为,如果是兼营行为,应分别核算,分别征收营业税和增值税,不分别核 算或不能准确核算各自的营业额的,一律征收增值税。如宾馆内设的商品销售部及小 卖部,凡单独核算的,均属于兼营行为,应分别核算分别征税。营业税纳税人发生的 临时销售货物行为[如建安企业调剂建筑装修材料和销售专项工程剩余材料等销售货 物的行为]亦应按以上规定掌握。   8.问:混合销售行为在征税时应如何掌握?   答:混合销售行为是指纳税人的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营业税的应税劳务又涉及增 值税的货物销售,具有同时发生一次性完成特点的销售行为。如餐饮业在顾客就餐的 同时提供烟、酒水等;洗浴业在顾客洗浴过程中为顾客提供毛巾、浴液等洗浴用品; 建筑业在装饰、装修工程中向用户提供的材料等,均属于混合销售行为。   混合销售行为按纳税人的经营性质确定如何征税,属于营业税纳税人发生的混合 销售行为应征收营业税。属于增值税纳税人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征收增值税。一项 混合销售行为不涉及划分收入比例的问题。   9.问:兼营企业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征税时应如何掌握?   答:兼营企业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是指既从事营业税应税劳务又从事增值税销售 货物的企业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如装饰装璜公司兼营装饰材料,装饰装修工程与兼 营装饰材料分别核算。在结算工程价款中包括随工程向用户提供的材料价款,该项业 务即属于兼营企业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对兼营企业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应首先确 定其是以从事货物生产。以批发或零售为主还是以从事营业税劳务为主,凡年从事货 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营业额超过全部营业额50%的,其混合销售行为应征收增值 税,低于50%的则应征收营业税。在核定各自的营业额时,应注意混合销售行为的 营业额不再划分。如装饰装修工程中向用户提供的材料,其材料价格应属于营业税劳 务的营业额;生产企业向用户销售机器设备时提供的安装劳务,其安装费则属于销售 货物的营业额。   在确定各自营业额比例时,一般以上年实际发生额的比例作为本年执行的依据。 年度中间一般不作调整。本年实际发生额的比例作为下年执行的依据,依次类推。   10.问:对商业企业出租柜台应如何征税?   答:对商业企业以各种形式出租柜台及其它营业设施[职工内部承包除外]取得 的收入,均应按租赁业征收营业税。   11.问:对企、事业单位集资建房应如何征税?   答:企、事业单位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建房后再提供给职工居住的,不属于销售不 动产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但企事业单位将房屋的产权,部分产权及永久使用权 归本单位职工所有的,其行为属销售不动产的征税范围,鉴于房改实施初期,情况比 较复杂,在国家没有新的规定前可暂缓征税。   12.问:对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从事金融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是否 征收营业税?   答: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从事金融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非金融 机构从事金融业务,对其利息收入应按金融保险业征收营业税;采取委托贷款形式的, 其应纳的营业税,由受托发放贷款的单位代扣代缴。   13.问:对电信部门以外的服务性单位收取的长途电话费应如何征税?   答:长途电话费属于邮电通信劳务收入,应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凡受 电信部门委托,向用户开具电信业务专用凭据并将所收费用上缴电信部门的,由电信 部门统一按邮电通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采取其他形式结算的,一律并入营业收入从 主征税。   14.问:对经营公用电话取得的收入应如何征税?   答:对公用电话亭为顾客提供电信劳务取得的收入,不论其采取何种经营形式和 核算方式,均应就其全部收入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15.问:对电信工程公司等建安企业承包电信工程取得的收入应如何征税?   答:邮电通信工程一般分为建筑工程[土建部分]和设备安装两部分,纳税人从 事建筑工程作业的,不论采取何种结算方式,其计税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的原材 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作业的,凡所安装设备的价值作为 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款在内;安装设备的价值不作为安装产值 的,其计税营业额可不包括设备的价值。   电信工程中的电缆可按设备掌握。   16.问:客运公司代保险公司收取的保险费是否计入到客运公司的营业收入征 收营业税?   答:营业税条例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向对方收取的全部 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代收、代垫的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因此客运公司 代保险公司收取的保险费应计入其营业额全额纳税。同理,其他纳税人在经营过程为 有关部门代收的各种费用亦计入营业额纳税。   17.问:保险公司收到由其他单位代收的保险费后。在计征营业税时可否将前 一环节已纳的税款扣除?   答:由于保险公司和其他单位分别属于不同的纳税人,所提供的劳务也是在不同 的环节实现的,因此在计征营业税时不得扣除。   18.问:对客运管理部门和运输管理部门以客建基金或货运基金附加费的形式 收取并逐级上缴省高等级公路建设指挥部的高速公路建设基金是否征收营业税?   答:以上两项基金附如费是税改前省政府为筹集建设四长高速公路资金而制定的 特殊政策,根据省政府[1995]42号专题会议纪要精神,特案批准暂缓征收营 业税。   19.问:劳务公司对外提供消防、警务劳务收入是否征税?   答:劳务公司对外提供消防、警务属于营业税其他服务业征税范围,应按规定征 收营业税。   20.问:单位及个人承包的城市改造拆迁工程是否征税?   答:单位及个人承包的城市改造拆迁工程其性质属于一项建筑安装工程的总承包, 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如由承包人独立完成,其承包人即为建筑业的纳税人,应按 建筑业征税的有关规定缴纳营业税;如实行转包分包的,其转包分包人应缴纳的营业 税,由总承包人代扣代缴。   21.问:转让煤矿[矿山]应如何征税?   答:对转让煤矿[矿山]应按其转让的资产的具体内容确定如何征税。   一是变更开采权要通过有关部门重新办理开采权手续,原开采人将投入部分[如 建筑物、构筑物]等转让给变更后的开采人,对其转让收入可分别技所转让标的物, 分别征税。对属于不动产部分应按其所属税目征收营业税。二是不办理开采权变更手 续,直接转让他人开采的,应要求纳税人提供煤矿、矿山所属设施的所有权证明,如 所有权已转让可按所属税目征税;如所有权没有转让,对其取得的收入按租赁收入征 收营业税。   22.问:散装水泥办公室取得的"节包费""扶散费"是否征收营业税?   答:散装水泥办公室取得的"节包费""扶散费"是水泥厂在销售水泥时价外向用户 单独收取的,按新税制规定,属于随同货物销售取得的价外费用,应一并征收增值税。 因此,散装水泥办公室通过水泥厂代收的"节包费"和"扶散费"可不再征收营业税。   23.问:无线寻呼台自用和赠送BP机是否征收营业税?   答:无线寻呼自用和赠送BP机虽提供了应税劳务,但未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 经济利益,尚不构成征税的条件。由于营业税条例及细则对邮电通信业无偿提供应税 劳务未做征税的特殊规定,因此,对该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二、资源税   问:铝矾土应归属哪个税目征税?其适用单位税额是多少?   答:铝矾土矿是应税未列举名称的其它非金属矿原矿。其适用的单位税额应按吉 税流字[1994]第189号文件规定的每吨0.50元执行。   问:浮石征税的计量单位应如何确定?   答:由于浮石开采、生产、销售过程中,习惯以立方米作为计量单位,为了便于 征收,浮石可按立方米为征收资源税的计量单位。   问:对建房及筑路所用的土石方是否征收资源税?   答:对建房及筑路所用的土石方属于资源税应税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征税范围,应按吉流字[1994]第189号文件执行,依单位税额每吨0.50 元征收资源税。   问:对驼腰岭石灰石矿是否比照独立铁矿山60%比例征收资源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41号]文件精神,不能 比照执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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