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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待委办企业提缴管理费比例的批复

吉地税所字[1995]159号颁布时间:1995-06-19

     1995年6月19日 吉地税所字[1995]159号 长春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待委办企业提缴管理费问题的请示》[长地税所字[1995]78号] 收悉。经研究,同意对街委办企业暂按销售收入2%提取上缴管理费。   此复。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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