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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备案资料问题的公告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6号颁布时间:2014-11-13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现就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备案资料的问题公告如下:

  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但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将《小型微利企业情况说明》报税务机关备案,用以反映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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