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地税发〔2014〕167号颁布时间:2014-08-22
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现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款缴库退库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1.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款缴库退库实施办法
2.退(抵)税审核流程图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款缴库退库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款缴库及退库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的安全完整,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适应税收信息化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税款缴库退库工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2014第31号令)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地方税收征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及其所属各基层局(以下简称地税机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办理税款缴库和退库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税款缴库是指地税机关、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依照法律法规或者代征税款协议,开具法定税收票证,将征收的税款、滞纳金、罚没款等各项收入(以下统称税款)缴入国家金库(以下简称国库),以及纳税人直接通过银行将应缴纳的税款缴入国库;税款退库是指地税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开具法定税收票证,通过国库向纳税人退还应退税款。
地税机关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预算管理要求,对税款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收款国库等事项,通过国库进行调整的税款调库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税款缴库、退库应当遵循依法、规范、安全、效率、简便及“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税款缴库、退库按照办理凭证的不同分为手工缴库、退库和电子缴库、退库。
第六条 国家积极推广以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为依托的税款电子缴库、退库工作。
地税机关应当加强与国库、银行等部门的协作,保持税收征管系统与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稳定,确保电子缴库、退库信息安全、完整和不可篡改,保证电子缴库、退库税款准确。
第七条 地税机关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预算科目、预算级次办理税款缴库、退库。
第八条 地税机关应当将征收的税款按照国家规定直接缴入国库,不得缴入在国库以外或者国家规定的税款账户以外的任何账户。
地税机关不得占压、挪用和截留税款。
第九条 地税机关应当加强税款缴库、退库管理,建立部门、岗位配合和制约机制。
第十条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局)计划会计处负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款缴库、退库工作规程,制定本市的税款缴库、退库管理实施办法,并监督其贯彻落实。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所属的直属局和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征管局)计会部门负责办理税款退库相关业务,反映税款缴库、退库结果,监督税款缴库、退库的规范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二章 税款缴库
第十一条 《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和《税收电子缴款书》是税款缴库的法定凭证。
第十二条 地税机关、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开具税款缴库凭证,应当对开具内容与开具依据进行核对。
核对内容包括登记注册类型、缴款单位(人)识别号、缴款单位(人)名称、开户银行、账号、地税机关、收款国库、预算科目编码、预算科目名称、预算级次、品目名称、税款限缴日期、实缴金额等。
开具依据包括纳税申报表、代扣代收税款报告表、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生效的法院判决书、审计决定书和财政监督检查处理书、其他记载税款缴库凭证内容的纸质资料或电子信息。
第十三条 地税机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等向银行传递《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由银行据以收纳报解税款后缴入国库的缴库方式为手工缴库。
地税机关将记录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应缴税款信息的《税收电子缴款书》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发送给国库,国库转发给银行,银行据以收纳报解税款后缴入国库的缴库方式为电子缴库。
第十四条 手工缴库包括直接缴库和汇总缴库两种形式。
直接缴库的,由纳税人持《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直接到银行缴纳税款,银行据以收纳报解税款后缴入国库。
汇总缴库分为地税机关汇总缴库和代征代售人汇总缴库:
(一)地税机关汇总缴库的,由纳税人向地税机关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地税机关根据所收税款,汇总开具《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向银行解缴,银行据以收纳报解税款后缴入国库。
(二)代征代售人汇总缴库的,由纳税人向代征代售人缴纳税款,代征代售人根据所收税款,汇总开具《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向银行解缴,银行据以收纳报解税款后缴入国库。
第十五条 纳税人直接缴库时,应当在税款缴库凭证载明的税款限缴日期内,到银行办理税款的缴纳;超过税款限缴日期的,由地税机关计算纳税人应缴滞纳金,开具税款缴库凭证,纳税人到银行办理税款和滞纳金的缴纳。
地税机关汇总缴库时,应当于收取税款的当日或次日向银行办理税款解缴;代征代售人汇总缴库时,应当在到地税机关办理税收票款结报缴销前按照“双限”标准向银行办理税款解缴。“双限”标准为最长不得超过30天,额度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并以期限或额度条件先满足之日为准;扣缴义务人应按税法规定的申报期限办理税款解缴。
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解缴迟延的,由地税机关计算应缴滞纳金、违约金,开具税款缴库凭证,办理滞纳金、违约金的缴纳。
第十六条 电子缴库包括划缴入库和自缴入库两种形式。
划缴入库的,由地税机关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应缴库税款的信息,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发送给国库,国库转发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签订授权(委托)划缴协议的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从签约指定账户将款项划至国库。
自缴入库的,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通过银行或POS机布设机构,经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向地税机关查询其应缴税款信息并予以确认,银行或POS机布设机构办理税款的实时入库。
条件具备时,地税机关可以通过电子缴库方式,办理税务代保管资金和待缴库税款的缴库。
第十七条 采用划缴入库形式缴库时,地税机关可以将应缴税款信息分户发送至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办理税款实时划缴入库,也可以将多户应缴税款信息批量发送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办理税款定时划缴入库。
第十八条 授权(委托)划缴协议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等缴款人准予其指定账户的开户银行根据地税机关发送的应缴税信息,从该指定账户中扣划税款缴库的书面约定。协议的基本要素应当包括协议编号、签约各方名称、签约方地址、缴款人税务登记号、划缴税款账户名称及账号、缴款人开户银行行号、清算行行号及名称、签约日期,签约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等。
第十九条 由于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故障等非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因造成税款缴库不成功的,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加征滞纳金。
第二十条 纳税人从异地或第三方账户缴纳的不能直接缴库的非现金税款,由直接负责税款征收的征管局通过国库“待缴库税款”专户收缴,并在收到国库发送的收账回单的当日或次日,核对收账回单、纳税申报表、税务处理决定书等凭证,分纳税人填开缴库凭证,将税款解缴入库。
“待缴库税款”专户收缴税款时,应当区分以下情况办理:
(一)通过国内汇款方式缴纳税款的,征管局应当通知纳税人或其他汇款人将税款直接汇入国库“待缴库税款”专户;
(二)通过国外汇款方式缴纳税款的,征管局应当通知纳税人或其他汇款人将税款汇入国库选定的具备结汇资格的银行,指定银行按照当日外汇买入价办理结汇并将税款划转“待缴库税款”专户。
“待缴库税款”专户不得用于办理税款的退付,其借方发生额只能为缴库数额;如发生纳税人多缴税款,应全额缴入国库,多缴部分按现行有关税收退库管理规定直接从国库退给纳税人。
第二十一条 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的利息收入,由直接负责收取税务代保管资金的征管局年终填制从财政部门领取的一般缴款书,将利息余额以“其他利息收入”科目一次性全部缴入国库。
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中经确认属于税款的资金,征管局应按纳税人分别开具《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将税款解缴入库。
第三章 税款退库
第二十二条 《税收收入退还书》、《税收收入电子退还书》是税款退库的法定凭证。
地税机关向国库传递《税收收入退还书》,由国库据以办理税款退还的方式为手工退库。
地税机关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将记录应退税款信息的《税收收入电子退还书》发送给国库,国库据以办理税款退还的方式为电子退库。
第二十三条 征管局和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第二稽查局、第三稽查局和第四稽查局(以下简称市内稽查局)要强化内部制约机制,退税审批部门和退库办理部门必须严格分开,不得由一个部门既进行退税审批,又办理具体退库手续。
第二十四条 征管局和市内稽查局的检(稽)查科负责检(稽)查退税调查工作;征管局的管理科(所)负责除检(稽)查退税之外的退税审核工作。征管局的计会部门负责退税手续的具体办理。如需调查核实确认的退税事宜,应当按下列分工办理:税务检(稽)查退税由法制(审理)部门负责;减免退税、汇算清缴结算退税由税政部门负责;误收退税、其他退税由征管部门负责。退税的监督工作由征管局和市内稽查局的法制(审理)部门负责。
第二十五条 征管局的计会部门根据退税申请相关资料和纳税人欠税情况,复核退税依据、原完税情况、退税金额、退税收款账户等退库凭证项目内容,以及相关签字、章戳是否齐备,税收业务系统与纸质审批信息是否一致。对纳税人退税申请相关资料不齐全、相关项目内容不准确的,不得开具退库凭证办理退库;应予抵扣欠税的,办理税款抵扣。
退税申请相关资料包括:纳税人的《退税申请表》、原完税凭证、减免税审批文书、纳税申报表、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纳税评估文书、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生效的法院判决书、地税机关认可的其他记载应退税款内容的资料或电子信息。
税收业务系统中可以查询到纳税申报表、税款缴库等电子信息的,待条件具备时,可以不再通过书面资料复核。
第二十六条 退税审批决定应当以征管局或市内稽查局名义作出。送达纳税人的相关决定、通知等文书应当加盖单位公章,但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税收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征管局和市内稽查局办理税款退库应当直接退还纳税人。
纳税人经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的税款发生多缴的,经纳税人同意,征管局和市内稽查局可以将税款退还扣缴义务人,由扣缴义务人转退纳税人。
国家政策明确规定税款退给非原纳税人的,征管局和市内稽查局应当向非原纳税人退还,退库办理程序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征管局和市内稽查局直接向纳税人退还税款的,应当由纳税人填写退税申请。通过扣缴义务人向纳税人退还税款的,可以由扣缴义务人填写退税申请。
第二十九条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地税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地税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地税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第三十条 征管局和市内稽查局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税款退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