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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国土资源厅、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辽宁省水利厅、辽宁省海洋与渔业厅、辽宁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取消缓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

辽财非〔2014〕52号颁布时间:2014-02-25

各市、绥中、昌图县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简政放权的决策部署,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更好地促进经济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取消、缓征1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1项政府性基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421日起,取消省批准设立的城市临时占地费等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简称“收费”附后)。

  二、201421201521,缓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等5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价格调节基金(简称“基金”附后)。

  三、上述收费和基金取消、缓征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所需人员经费和必保刚性项目支出,由收费和基金收入历年结余、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及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审核安排。

  四、有关执收部门、单位应按规定对取消的收费项目,分别到财政部门和物价部门办理《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在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非税收入票据缴销手续。有关收费和基金的清欠收入,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五、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并对取消和缓征的收费和基金项目予以公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

  六、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和缓征收费和基金的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予以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附件:全省取消缓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物价局 辽宁省教育厅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辽宁省水利厅 辽宁省海洋与渔业厅 辽宁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2014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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