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辽宁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水利厅、辽宁省地税局、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辽宁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

辽发改办〔2013〕631号颁布时间:2013-06-26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现行标准向企业减半征收工伤保险费,减征期至2014年底。

  二、按现行标准向企业减半征收生育保险费,减征期至2014年底。

  三、按现行标准向企业减半征收地表水(除水电企业)水资源费,减征期至2014年底。

  四、按现行标准向企业减半征收水土流失补偿费,减征期至2014年底。

  五、按现行标准向企业减半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减征期至2014年底。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免征企业注册登记费,具体包括开业注册登记费、变更登记费、年度检验费、补(换)证照及领取执照副本收费,免征期至2014年底。

  七、取消特种设备检验交通费、特种设备单台最低检验收费、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大修方案审查费、受压元件监督检验收费、特种设备单项检验收费、擦窗机和电动葫芦收费、部分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收费等7项特种设备审查及检验收费项目。

  八、按现行标准减半征收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复试培训费、电站锅炉安装监检费、压力容器安装监检费、压力管道安装监检费、电梯定期检验收费、部分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收费等7项涉及特种设备的收费,以及对钢卷尺、机械秤、标准电池、血压表、电子秒表等33种计量器具的检测收费。

  九、进一步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行为,对不严格执行相关文件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会计师事务所,一律严肃查处。

  十、本通知自201361日起执行。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