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颁布时间:2013-06-03
沈阳市
一、电动自行车经销商销售电动自行车等商品时应当向购买者开具发票。购买者有依据证明购买电动自行车时经销商未开具发票的,可以要求经销商补开发票,经销商不得拒绝。
二、购买者在购买商品时有权向经销商索取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经销商变更品名和金额。
三、税务机关无偿向经销商提供发票,经销商开具发票时不得向购买者收取任何费用。
四、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拒不开具发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税务机关举报。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