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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通知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颁布时间:2013-05-30

  根据车辆购置税征管工作的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启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要求,现将我省启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自201361日起,统一使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旧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同时停止使用。 

  二、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外观式样详见附件)主要变化与使用要求为: 

  (一)取消塑料皮与白卡纸外皮,正、副本为单页上下版面设计。 

  (二)取消“征税栏”、“免税栏”,由车辆购置税征管系统根据征、免税情况自动打印“征税”或“免税”等字样。

  (三)车辆购置税征收机关打印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后,应在正、副本“(专用章)”处分别加盖征收机关“征税专用章”。 

  (四)新增二维条码打印空白区,由车辆购置税征管系统自动编码、打印车辆完税信息,同时征管系统将增加扫描验证车辆完税信息二维条码的相关应用。 

  本公告自20136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封面式样 

  2.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内芯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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