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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地税函[2009]223号颁布时间:2009-09-17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省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9]8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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