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地税发[2009]69号颁布时间:2009-10-29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稽查局:
现将省地税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辽地税发〔2009〕76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具体问题明确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2009年10月前实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单位应于11月末前将当地主管地税机关核实后的公务用车改革方案径报省局备案。2009年前实行车改本年仍继续实行的单位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车改补贴个人所得税政策,2009年实行车改的单位自实行车改当月起执行车改补贴个人所得税政策。
二、2009年10月后实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单位应及时向当地主管地税机关报送公务用车改革方案,经当地主管地税机关核实后径报省局备案,自省局备案月份起执行车改补贴个人所得税政策。
二ΟΟ九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