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国税函[2009]126号颁布时间:2009-04-23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麦芽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17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麦芽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177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麦芽适用税率问题的请示》(新国税发〔2008〕19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麦芽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的农业产品范围,应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
二○○九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