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国税函[2009]169号颁布时间:2009-05-20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中化道达尔燃油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化道达尔河北公司)的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化道达尔燃油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冀国税发〔2008〕66号)的规定,现将有关工作明确如下:
一、自2009年5月1日起,中化道达尔河北公司由原来的以各加油站为单位按销售额比例分配缴纳增值税的办法,改为以县(市、区)为单位,确定一个加油站为中心站,负责本县(市、区)全部中化道达尔河北公司所属加油站(下属站)的管理、会计核算和汇总各加油站销售收入工作,按汇总的销售额比例,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截至目前,中化道达尔河北公司所属汇总缴纳增值税的加油站类型见附件1。
二、中化道达尔河北分公司2009年5月新增加油站名单见附件2,自2009年5月1日起,名单中所列加油站,按汇总缴纳增值税方式申报缴纳增值税。
附件: 1、中化道达尔燃油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成品油零售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单位名单》(略)
2、中化道达尔燃油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新增《成品油零售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单位名单》(略)
二○○九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