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9号颁布时间:2014-01-28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有关规定,为保障我市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现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改增后普通发票使用及有关涉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
二、邮政业纳税人领取的由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印有单位名称发票可继续使用至
三、
四、自2014年起,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税人应按月向主管地税局申报缴纳城建税及其各种附加费。
特此公告。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