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7号颁布时间:2013-12-06
为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方便使用和降低成本,根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地税征〔2010〕8号)有关规定,现就调整普通发票适用范围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
二、自
三、241通用机打发票和百元版服务发票可以使用至
四、市地税局已完成对客户端开票软件的改造,增加210通用机打发票开票功能及作废、冲销241通用机打发票功能,用票单位和个人可适时进行软件升级。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