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地税征〔2013〕19号颁布时间:2013-12-05
地税系统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方便使用和降低成本,根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地税征〔2010〕8号)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调整普通发票适用范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自
二、自
三、241通用机打发票和百元版服务发票可以使用至
四、市局已完成对客户端开票软件的改造,在保留241通用机打发票开票功能的基础上,增加210通用机打发票开票功能及作废、冲销241通用机打发票功能,用票单位和个人可适时进行软件升级。
五、用票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并按规定上传开票数据的,除作废和冲销发票外,主管地税局不再查验已开具的实物发票。
六、各主管地税局应合理控制发票库存,既要保证发票供应,又要避免浪费。同时,在调整期间加大对纳税人的政策宣传和用票辅导,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确保调整工作的平稳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