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我市2006年度补充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的通知
津地税所[2006]11号颁布时间:2006-10-17
各地方税务局:
近接有关区县地税局来电,请示对单位为个人缴存的补充住房公积金,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扣除标准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对单位为个人在规定标准内缴存的补充住房公积金,不计入个人收入;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2006年度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与住房公积金一致,应不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598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