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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国税际[2006]第54号颁布时间:2006-09-30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毛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议定书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国税函[2006]83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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