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立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函[2006]755号)、《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81号)转发给你们,请根据工作需要,按照规定开立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
各单位要按要求准备相关资料,并填写《天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审批登记表》,经市局税收计会处审批同意后,向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报送所有资料,提出设立账户的申请,待批准后再向中国农业银行或中信银行开立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