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规范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出具税务登记证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津地税征[2006]第26号颁布时间:2006-08-24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规范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出具税务登记证有关事项的通知》(津银办发[2006]222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主管地税局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核发税务登记证件时,向其发放《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见附件二),告知纳税人凭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到银行办理开户和登录账户事项,并依照《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自开立银行账户之日起15日内,将填写的《报告表》报送主管地税局。
二、纳税人报送《报告表》时,税务人员应将其与税务登记证副本登录的账户账号信息进行核对,确认无误的,将账户账号信息登录征管系统。
附件:1.关于规范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出具税务登记证有关事项的通知(略)
2.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