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国税征[2006]第26号颁布时间:2006-09-28
现将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降低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的复函》(津价费[2006]24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单位要于2006年10月15日前,将收费许可证副本送市局(征管处),由市局统一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附件: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降低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的复函
2006年9月4日 津价费[2006]246号
你局《关于重新核定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函》(津国税征[2006]22号)收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降低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762号)的精神,为减轻纳税人负担,经研究,同意降低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的收费标准。现将有关规定函复如下:
一、税务登记证正本每证由28元调整为3元,税务登记证副本每证由15元调整为7元,其中:内芯3元、封皮4元。
二、取消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收费项目。
三、本通知自2006年8月1日起执行。对本通知公布前已换发税务登记证收取的差价款,应退还纳税人。请你们通知有关部门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