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经济适用房是指符合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
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 7号)规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二、对我市实行查账征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经济适用房项目,预售收入的计税毛利率暂定为12%;非经济适用房项目预售收入的计税毛利率暂定为25%。
三、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纳税调整增加额=本期取得预售收入×计税毛利率+税法规定应做纳税调整增加的项目;
纳税调整减少额=本期已转销售收入的预售收入×计税毛利率+税法规定应做纳税调整减少的项目。
四、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