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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海关总署关于恢复对黄金及其饰品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津国税进[2006]第30号颁布时间:2006-09-13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海关总署关于恢复对黄金及其饰品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函[2006]81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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