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北京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解读《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有奖发票兑奖事项的公告》

颁布时间:2016-09-28

  按照中央部署,2016年5月全面启动营改增试点改革工作后,地方税务机关的发票管理职能全部移交至国家税务机关。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营改增后发票管理衔接有关事项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2016年4月30日之前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可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优化税收业务流程有关问题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3号)规定,刮开式有奖发票兑奖期限为自开具发票之日起90日内(最后一天如遇节假日顺延)。营改增试点纳税人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有奖发票最后可开具日期为2016年6月30日,消费者取得该日开具的有奖发票最后兑奖日期应为2016年9月28日。因此,我市地方税务机关将于2016年9月29日起全面停止刮开式有奖发票的兑奖工作。
  为便于消费者知悉,保障有奖发票中奖者权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发布《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有奖发票兑奖事项的公告》,对地方税务机关印制的刮开式有奖发票兑奖工作停止时间加以明确。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