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颁布时间:2013-06-18
根据《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出租汽车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发改〔2013〕1052号)要求,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决定自
一、新版发票在现使用的《北京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以下简称旧版发票)内容基础上增加燃油附加费、预约叫车服务费和实收金额三个项目内容。新版发票的联次、纸张、规格及防伪措施保持不变。
二、新版发票自
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纳税人根据经营需要可以免费从国税主管税务机关领用新版发票。自
四、本公告自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