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2010年第3号公告颁布时间:2010-10-12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要求,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将于2010年9月份开始陆续向纳税人发售新版普通发票。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国税新版普通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函》(京发改[2010]1601号)函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销售新版普通发票发票工本费标准为:
发票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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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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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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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本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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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机打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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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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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00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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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份0.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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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机打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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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式(每卷1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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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00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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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卷17.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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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手工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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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本式(每本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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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00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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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本6.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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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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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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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00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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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份0.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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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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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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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00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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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份0.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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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2010年12月1日起,停止发售旧版发票。
三、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自2010年12月1日起,对税务机关为纳税人代开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受托代征市场,为市场内纳税人代开的普通发票停止收取代开发票工本费。
四、自2010年12月1日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函的通知》(京国税征[1997]261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和补充发票工本费的函》(京国税征[1998]413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函的通知》(京国税[1998]592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机动车销售发票和粮食销售统一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函的通知》(京国税征[1999]098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商业企业专用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函的通知》(京国税征[1999]409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专用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函的通知》(京国税征[2000]152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函的通知》(京国税函[2005]620号)等文件废止。
特此公告。
2010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