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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个人住房转让增值税免征年限由5年调整为2年

颁布时间:1970-01-01

  4月26日,沈阳市房产局、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发布《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增值税免征年限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个人住房转让增值税免征年限由5年调整为2年。

  据悉,《通知》表示,为消除新冠疫情对沈阳市正常生产生活造成的不利影响,减轻群众购房负担,满足住房需求,经研究,个人住房转让增值税免征年限按国家规定执行,由5年调整为2年。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联合发布部门按照工作职责负责解释。

  相关业内人士表示,增值税免征年限的条件,是近年来房地产税费调整的重要方向,沈阳此次将个人转让住房增值税免征年限由5年调整至2年,降低了交易门槛,有助于合理购房需求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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