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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14部门联合新出53条扶持服务业措施

颁布时间:1970-01-01

  4月11日,浙江省发改委等14部门联合印发《浙江省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政策意见》。

  《意见》表示,将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和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5万元(含本数)以下免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执行时间至2022年12月31日。

  还表示,要扩大“六税两费”适用范围,按照50%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加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力度,对服务业市场主体2022年缴纳房产税等确有困难的,鼓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可依据其申请酌情给予减免房产税;减免受疫情影响地区市场主体租金等。

  另外,这些措施将涉及小微金融服务,融资担保,鼓励保险机构优化产业和服务,降低支付服务手续费等,同时对餐饮业,零售业,旅游业,和运输业、民航业提供具体纾困帮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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