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1970-01-01
5月9日,财政部起草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出资人与受托人职责、国有金融机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有金融资本布局、收益管理、风险防控、监督管理等设置了相关规定。
《管理条例》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制约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体制机制障碍,坚持“权由法授、权责法定”,明确出资人等相关方面职责,明晰委托代理关系,规范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规范国有金融机构运营等事项,实现依法依规管住管好用好、坚定不移做强做优做大国有金融资本的立法目标。
同时,对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保持国有独资或全资的性质;对涉及国家金融安全、外溢性强的金融基础设施类机构,保持国家绝对控制力;对在行业中具有重要影响的国有金融机构,保持国有金融资本的控制力和主导作用;对处于竞争领域的其他国有金融机构,积极引入各类资本,国有金融资本可以控股,也可以参股。对于符合条件的国有金融机构,继续按照市场化原则,稳妥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
国有金融机构应当按照突出主业、做精专业、内部分业的要求,推动资本向核心主业集聚,审慎有序开展金融综合经营。
具体包括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国有金融机构境内持有同类金融业务许可证的一级子公司原则上只能为一家;国有金融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开展股权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禁止投资的行业和领域,严禁凭借资金优势控制非金融企业,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国有金融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相关规定,按照金融行业准入条件,严格限制接受非金融企业投资控股、参股。
《管理条例》还规定,层级管理上,国有金融机构应逐步有序压缩管理层次,与自身资本规模、经营管理能力和风险管控水平相适应。同时,国有金融机构实质开展业务的机构法人层级原则上不得超过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