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福建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地方教育附加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9第5号颁布时间:2019-06-25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深化“放管服”改革、改善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切实减轻缴费人(以下统称缴费人)负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决定,对地方教育附加享受优惠有关资料实行留存备查管理方式。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缴费人享受地方教育附加优惠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申报时无须再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缴费人根据具体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符合条件的,缴费人自行申报享受该项减免优惠,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2、缴费人对地方教育附加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3、各级税务机关根据国家财税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开展地方教育附加减免后续管理。对不应当享受减免优惠的,依法追缴已享受的减免费款,并予以相应处理。

  4、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