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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湘财综[2019]11号 颁布时间:2019-05-29

省委宣传部,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

  为落实中央降费政策,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实施地方文化事业建设费减征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971日至20241231日,对地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减征50%的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实施减征政策后,各级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资金,根据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需要予以支持,确保相关工作顺利开展,各级财政用于宣传思想文化事业方面的经费继续按照现有资金管理方式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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